| 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 |
| 姓名 |
職業 |
經歷 |
電話 |
| 黃瑞登 |
商 |
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|
24650429 |
| 江連圳 |
商 |
里長 |
24653023 |
| 尤蔣笑顏 |
家管 |
市議員 |
24659191 |
| 吳秀鳳 |
家管 |
雇員 |
24657479 |
| 黃洪而 |
無 |
里長 |
24222778 |
| 廖顯仁 |
無 |
里長 |
24242186 |
| 張漢土 |
商 |
議員 |
24656118 |
| 杜福興 |
無 |
里長 |
24225332 |
| 方南文 |
無 |
公務員退休 |
24256063 |
| 江阿雪 |
家管 |
婦女會理事長 |
24225307 |
| 吳萬居 |
牙醫師 |
牙醫師公會理事 |
246541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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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調解制度簡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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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制度:
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度。
調解範圍:
(一)民事事件。
(二)刑事告訴乃論案件。
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、刑事事件,都不能聲請調解。
調解管轄 :
(一)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,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(二)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,依下列規定:
1、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、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
解。
2、刑事事件由他造住、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(三)如果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,無論民、刑事都可以由該
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,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。
調解程序:
(一)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。
(二)聲請方式:
1、書面聲請: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,以
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,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2、言詞聲請: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議情
形,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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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調解效力: |
(一)調解經法院核定後,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、告
訴或自訴。
(二)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;
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,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
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,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
義。
(三)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,在判決確定前,調解成立,
並經法院核定者,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。刑事事
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,調解成立,經
法院核定,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,視為在調解成立時
撤回告訴或自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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